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客體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的規(guī)定,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只有兩種土地所有權形式;國有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需要說明的是,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不包括該幅出讓土地的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此外,規(guī)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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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指國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時所采取的*或程序,它表明以什么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關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眹临Y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 有明確了一種新的出讓*——掛牌出讓。因此,我國現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就包括四種: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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