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xié)議但是現(xiàn)在國家政策中已經(jīng)不允許協(xié)議出讓了,所有的都必須采取“招拍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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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政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充當出讓人。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主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xié)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具體落實,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動的審核與權屬管理。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客體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農(nóng)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不能出讓,出讓土地的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設施也不能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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