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城鎮(zhèn)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對城鎮(zhèn)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通過下列獲得土地使用權.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具體辦法有協(xié)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xié)議,招標或拍賣的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后,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jīng)批準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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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劃撥和出讓兩種。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在權利方面有一定的區(qū)別。嚴格意義上講,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擁有完整的使用權,對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備直接處置的權利。它不能像出讓土地那樣,使用權人可以直接在二級土地市場上進行交易。那么,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要符合怎樣的條件和程序呢?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jīng)審批《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將轉讓房地產(chǎn)所獲*中的土地*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秳潛芡恋厥褂脵喙芾頃盒修k法》第五條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梢?,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要經(jīng)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法院作為司法部門,對劃撥土地不能直接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作了具體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chǎn)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jīng)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chǎn)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shù)厥小⒖h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程序根據(jù)《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的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經(jīng)過“申請(受理)―地價評估―確定協(xié)議出讓方案并報批―核發(fā)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公開交易(簽訂轉讓合同)―土地確權登記”的程序。由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到縣級以上土地部門提出劃撥轉讓申請;土地部門受理后,向當?shù)匾?guī)劃部門征詢地塊用途符合規(guī)劃,組織地價評估、集體會審,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定協(xié)議出讓方案,并報當?shù)卣鷾?;方案被批準后,向申請人核發(fā)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原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明確轉讓價款,簽訂轉讓合同;轉讓人與受讓人持轉讓材料共同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土地部門進行審核,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土地登記。綜上所述,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一定要認真審核,看是否符合轉讓的條件,嚴格按照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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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定的工作是國家交給基層政府的任務,確定后的使用權是《物權法》賦予農(nóng)民的土地權益;
2、經(jīng)確定的土地有位置、面積、相鄰四至以及使用權人姓名等數(shù)據(jù)記載備案,有利于國家統(tǒng)計調(diào)查,科學決策,也為處理土地權屬糾紛提供了可靠的事實依據(jù);
3、農(nóng)民有了經(jīng)過確權登記的土地,意味著土地使用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也為今后使用權的轉包轉租提供了法律依據(jù),為土地的市場價值提升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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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鎮(zhèn)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對城鎮(zhèn)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通過下列*獲得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具體辦法有協(xié)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xié)議、招標或拍賣的*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后,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jīng)批準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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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現(xiàn)爭議時,怎么才能確定土地使用權權屬.在實踐中,土地使用權出現(xiàn)爭議怎么確權?在土地使用權出現(xiàn)爭議時,有哪些規(guī)定可以作為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標準?土地使用權是相關權益人的合法權益.
一,行政訴訟在土地確權案件中的作用與立法預求相去甚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條規(guī)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顯然本法的立法目的是為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提供保障,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救濟提供渠道,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這就是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立法預求.就土地確權案件而言,行政訴訟的立法預求難以實現(xiàn).理由如下:
一,土地確權案件不僅涉及土地行政管理關系,同時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單純的行政訴訟以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審查制度,很難觸及查清行政爭議的本質(zhì),使行政審判的審查停留在行政行為的是否合法的表層的問題上,當然這對于行政審判而言是核心問題,而從"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角度講,這里的審查顯然屬于表層次的問題,這是行政訴訟審查制度與立法目的在土地確權案件中暴露出的矛盾.
二,行政相對人的訴訟請求往往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審查角度,范圍完整的呼應.行政相對人之訴愿在于實現(xiàn)其對土地的使用權,實現(xiàn)其民法上的物權,希望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監(jiān)督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從而實現(xiàn)其根本的請求,但行政訴訟的審查角度雖然立足于相對人的民法上的權利即土地使用權而賦予其起訴的資格,但審查的靶子是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全面審查,只要存在五種違法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應判決撤銷.相對人民法上的權利是否可以得以實現(xiàn),并不是行政判決關注的焦點,其裁判的結果也往往不能滿足相對人的根本的訴訟請求.
三,撤銷判決對相對人的土地使用權保護只能是宣告式的,宣告被訴確權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不能真正使其權利的內(nèi)容明朗化,確定化.因此,即使判決撤銷確權文件,決定也并不能徹底解決問題.第四,審判實踐中存在大量的行政機關敗訴后不再作作為,拖延作為的問題,有的將矛盾推向法院,從而使當事人關注的土地權利懸而未決,使當事人長期陷入無盡的紛爭中,審判實踐中因不服土地確權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反復審理長達五,六年的并不罕見,審判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均受到質(zhì)疑.
上述問題實質(zhì)就是行政審判土地確權案件并不能一步到位,切中當事人真正的訴愿,將其關注的民事爭議解決徹底.針對該問題,有人提出以行政附帶民事的一并解決,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的98條解釋第61條似乎采用了此觀點.人民法院行政庭對98條司法釋義專著對該條解釋又稱行政與民事的判決,裁定一般分別作出.這其實并不是附帶民事訴訟,只能是同一審判組織包攬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而已,況且分別作出必然由行政庭作出民事判決,違反了法院組織法及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明確行政附帶民事制度.這類行政爭議基于民事而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爭議是天經(jīng)地義,合并審理不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出臺前,土地使用權爭議案件本身就是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審理.在行政訴訟中,無論是原告或是第三人提出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請求都應該允許,而事實上無論原告或第三人除對被訴確權決定表示異議或支持外,對爭議土地的歸屬肯定是要提出自己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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