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方法:一方父母出資并且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chǎn),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屬于子女個人財產(chǎn)2,假如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由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3,離婚時,由取得方法房產(chǎn)一方對另一方婚后還貸及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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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了解:婚后財產(chǎn)房產(chǎn)證加名字不是共同財產(chǎn)的,只要是個人婚前的財產(chǎn),婚后也照樣是個人的?;楹笥筛改赋鲑Y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chǎn)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上期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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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chǎn),還是婚后共同財產(chǎn),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前一方全款購買的房子,屬于該方婚前個人財產(chǎn);
2、婚后共同出資全款或者按揭屬于婚后共同財產(chǎn);
3、婚前一方全款購買的房子,婚后增加另一方名字的,視為共同財產(chǎn);
4、婚后一方父母出資全款并登記于該方名下的,屬于其個人財產(chǎn);
5、婚后一方父母出資全款并登記于夫妻雙方名下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6、婚前一方出資按揭購房,婚后共同還貸的,共同還貸部分房產(chǎn)份額屬于共同財產(chǎn);
7、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并登記于另一方名下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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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什么是個人財產(chǎn)?《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作了明確規(guī)定,
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
(三)知識產(chǎn)權的*;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br>由此看來本問題的提出,本身就是對如何界定個人財產(chǎn)和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誤解:
父母為兒子婚前出資買房婚后取得房產(chǎn)證,肯定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chǎn),這個勿容置疑。但本文的題目顯然與內(nèi)容不符,即如何界定購房出資款分別在婚前和婚后支付時,房子的權屬問題,不能簡單的用證明“婚后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錢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資”,來反證房子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由于購房款是結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資首付,那么該房子的權屬就已經(jīng)非常明確,是男方的個人財產(chǎn)。婚后剩余款項的交付無論由誰出資,都不會改變房子是男方個人財產(chǎn)的屬性。“婚后一次交清剩下要交的錢,但完全都是男方父母出資”,只是證明了該款項是由男方父母出資,但并不能證明該出資的屬性,是贈與?還是借貸?但無論是贈與還是借貸,該部分出資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只不過屬于贈與時,女方撿了個大便宜;屬于借貸時,則成為夫妻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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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產(chǎn)分割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界定房產(chǎn)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是個人財產(chǎn);二是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房產(chǎn)進行分割。其中,對于房產(chǎn)歸屬的界定是關鍵所在。依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以下房產(chǎn)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一)結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購置的房產(chǎn);
(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chǎn)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三)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接受繼承或者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對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房屋,應當進行分割。分割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
(二)的規(guī)定進行。另外,還有一些情況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來分割:
(一)一方婚前貸款購置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歸還欠款的,該歸還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來分割;
(二)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況下,無論房屋產(chǎn)權辦在哪一方的名下,也不論房屋*終被認定為是個人財產(chǎn)還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該出資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
1、對于已經(jīng)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夫妻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依照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依照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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