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買賣的屬于非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辦理土地出讓時,其土地出讓金由受讓方按規(guī)定繳納;假如買賣的屬于已出讓的國有土地,則買方應該支付土地使用權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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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土地使用權歸屬的確認,二是對土地使用權內容的確認。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就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即確認對特定的土地享有直接占有和排他權利的權利人,所要確認的權利主體,包括使用權和擔保權的權利人。行使返還原物、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請求權,都是以土地使用權歸屬確定為前提,如若權利歸屬不清,行使土地使用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將沒有依據(jù)。土地使用權分類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2.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shù)?。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xiàn)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通常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為表現(xiàn)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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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款是指:以協(xié)議*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實際支付的地價款;以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為有償使用的,為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實際出讓金標準按當?shù)氐胤揭?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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